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则
1. 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应以保障人民健康,促使该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为目标,并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相符合。严格掌握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适应症,禁止滥用该技术进行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伦理原则的操作。
2.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3. 在实施辅助生育技术前,患者夫妇需备齐有效合法证件,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和准生证。进行性别鉴定者需持有县市级以上的遗传病学证明。
4. 辅助生殖技术成功受孕后,应继续定期随访。必要时开展孕期遗传学检查。
5. 不以任何形式买卖卵子、精子、胚胎,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实施行为准则
1. 严格遵守知情、自愿的原则,与夫妇双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尊重病人隐私权。
2. 实施此类技术时,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 一个治疗周期中,卵子、精子和胚胎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4. 告知患者其卵子或精子以及所发育的每一个胚胎的结局和去向。
5. 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卵子、精子或胚胎转送他人。
6. 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
7. 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8. 禁止对卵子、精子或胚胎实施基因操作。
9. 禁止克隆人。
10. 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异种卵子、精子或胚胎行女性体内移植;禁止人类卵子、精子或胚胎行异种体内移植。
11. 严格掌握各种辅助生育技术适应征和禁忌征,严禁为经济利益而滥用此技术。
12. 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