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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起诉月嫂不合格

  孩子自身身体所致?

  月嫂廉春兰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而是和公司共同委派了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健康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辩称,2007年10月7日,二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刘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时,原告方并没有告诉二被告原告的身体有什么病。上午10时,被告廉春兰来到原告家,原告方在白天没有让被告廉春兰给孩子喂奶,也没有告诉被告廉春兰喂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晚上22时20分,被告廉春兰开始给原告按正确和正常的方法喂奶,喂了40分钟110毫升。喂奶时原告的奶奶和姥姥都在场,既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任何阻止行为。喂完后,被告廉桂兰给原告拍出一个小嗝,把原告放在了婴儿车上,此时23时20分。23时30分,被告廉春兰及时发现原告呛奶、脸色发青,赶快告诉了原告的奶奶,并和原告一家采取了简单的救护。后经医院抢救,原告脱离生命危险,经医院初诊和确诊,原告为先天性喉软骨软化病。原告治愈出院后,被告廉春兰一直照顾原告到协议到期。原告一家多次对二被告说,如果没有被告廉春兰的细心和及时发现,原告早没命了。

  刘健康律师认为,孩子出现呛奶后窒息等意外,是孩子自身身体所致,与月嫂廉女士的服务无关。所以,二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且原告的呛奶窒息,和被告的喂奶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损失,二被告没有责任,没有赔偿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庭决定将组织鉴定机构对孩子呛奶窒息的原因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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